聯盟行銷合作條款

本聯盟行銷計畫由草本精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提供(以下稱為甲方),申請加入此計畫的參與者(以下稱為乙方)。請乙方仔細地閱讀這份同意書。一旦乙方註冊會員成功後,既代表乙方有意願加入本聯盟行銷計畫,乙方需完全同意並願意遵守這份合作同意書內的規範以及條款。

一、合作關係:
甲、乙雙方採用合作之模式,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雇主與員工之關係。本同意書內所記載之任何條文皆不得被延伸或創造成任何雇主與員工之關係,並不適用任何有關於雇主與勞工之規定或是法條,包含但不只限於勞動基準法。

二、合作模式:

  1. 乙方於官網申請參加聯盟行銷合作計劃,以真實姓名註冊會員,並於註冊後以表單、MAIL或其他方式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並同意甲方於行銷獎勵金之發送及申報勞務作業使用。
  2. 甲方取得乙方之個人資料後,僅能在關於本合作必要用途使用,不得違反個資法,隨意使用及販售乙方個人資料。
  3. 甲方審核乙方身分及相關資料無誤後,以MAIL通知乙方,始能確認開始合作,如甲方未完成審核,則合作關係未正式生效。
  4. 註冊並通過審核後,甲方後將提供一只專屬『推廣連結』,供乙方做行銷推廣曝光使用。
  5. 乙方得使用官網內之產品敘述、照片、品牌LOGO等資源做為行銷推廣使用。
  6. 甲方需提供乙方分潤計算後台,以便乙方隨時檢視相關之數據及行銷獎金金額。

三、行銷獎勵金之計算方式:

  1. 任何消費者經乙方之專屬『推廣連結』進入官網並且購買,所產生之營業額即為行銷獎勵金之計算依據。
  2. 甲方提供一定天數的cookie追蹤,只要消費者未主動清除電腦cookies,該消費者在規定天數內之購買金額皆計算於乙方營業額。
    (cookie之追蹤天數,依甲方公佈或通知為準)
  3. 甲方依據上述兩點之營業額,提供一定比例之行銷獎勵金。例如:1月份經乙方專屬『推廣連結』進入並購買之總營業額為10000元,行銷獎勵金比例20%,則甲方需撥款2000元作為行銷獎勵金。(行銷獎勵金之比例採浮動制,依照甲方公佈或通知之比例為準)
  4. 若遇到大檔活動,我們會自動調降行銷獎勵金比例為10%,活動結束後即恢復回原訂20%
  5. 如消費者並非經由乙方之專屬『推廣連結』進入官網並且購買,則不得計算行銷獎勵金,相關行銷獎勵金計算,依照系統後台自動抓取之資料為準,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承認。
  6. 如消費者申請退款或是取消訂單,則該筆訂單之獎勵金則扣除,如已撥款,則於下個月之行銷獎勵金內扣除。

四、行銷獎勵金發送:(以下金額皆以新台幣做為計算單位)

  1. 結算日期:每月最後一天進行結算,結算當月之行銷獎勵金,依據後台顯示金額為主。
  2. 撥款條件:行銷獎勵金發送的最小額度為500元(含),如未超過500元則可累計,甲方不得因任何因素私自扣除。
  3. 提供資料:乙方須提供撥款及勞務申報所需之必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真實姓名、身分證正反面、親筆簽名、指定匯款存摺正面。
  4. 撥款日期:每月之行銷獎勵金將於隔月10日前發送,如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發送。例如:1月份的行銷獎勵金於1月31結算,超過500元者,將於3月10日前發送。如有任何變動,甲方則需利用MAIL通知乙方,並且進行溝通,甲方必須確保乙方之最大權益。
  5. 總  結 算: 每年6、12月底做總結算,期間獎勵金未超過500元者,甲方結清並依照付款日期發送於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積欠乙方。
  6. 撥款方式:甲方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銀行匯款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依據行銷獎勵金之金額,製作勞務單mail給乙方確認。
  7. 稅務規則:甲方應於每年5月底前,提供扣繳憑單給乙方,以利乙方稅務正常,如乙方單月行銷獎勵金大於(含)1.9萬時,甲方得先扣除政府規定之10%稅率費用及其他任何需繳交政府之費用。
  8. 免責聲明:甲方應盡力確保乙方之相關權利,但甲方沒有義務提供乙方任何未支付款項之利息責任。

五、合作期限

  1. 甲、乙雙方之合作自甲方通過乙方之資料審核後開始,不限制合作期限,如任一方欲終止合作,則需發送終止合作mail通知對方。
  2. 甲方需於終止合作日後一個月內結算乙方之行銷獎勵金餘額,並依照行銷獎勵金發送規定發送獎金,甲方不得扣款或是積欠。
  3. 如遇甲方因為乙方之關係或作為而造成損失時,甲方需向乙方舉證損失證明或是金額後,始能扣除乙方對等之行銷獎勵金。
  4. 終止合作後,甲方得取註銷乙方之申請帳戶。

六、禁止事項:

  1. 甲方不得違反個資法,違法販售或使用乙方提供之一切個人資料為其他用途使用。
  2.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行銷獎勵金,並提供暢通之溝通管道。
  3. 乙方不具任何代表甲方身分之權利,不得宣稱是甲方之任何關係人或是代表人,亦不得代表甲方做任何優惠活動。
  4. 乙方不得以任何誇大不實、宣稱醫療之廣告手法、形容、敘述、說詞等包含但不限於以上之行銷方式,進行推廣銷售,如有發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改,乙方應立即改善,如甲方因乙方之任何不法舉動而有名譽或是財務上的損失時,乙方應無條件賠償甲方之損失。
  5. 乙方不得用任何詐騙之方式騙取甲方取得獎勵金,如有發現,甲方得立即終止合作關係,乙方需歸還所有歷史獎勵金,情結重大者,甲方得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6. 乙方不得以詐騙、負面等有任何有爭議之手法吸引點擊率,如有發現,甲方得立即終止合約,乙方必須立刻停止所有行銷動作。
  7.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品牌、LOGO等任何甲方資源,從事詐騙或是危害消費者權益之動作,如甲方因此有名譽及財務上的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提出賠償條件。

七、管轄法院

如因本行銷夥伴同意書而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其他

若有未盡詳述之事宜,草本精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保有說明及變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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